1.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裁定喜大公司诉广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同时,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被控侵权音频仅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再现,未构成新作品,故未侵害被授权方的改编权。
案情
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经原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将涉案小说《狼王梦》改编为有声小说的权利。之后,该公司发现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在其经营的“荔枝FM”平台上,有相关网络用户上传了《狼王梦》的有声音频,供他人在线收听、播放及下载。喜大公司以荔支公司侵犯其对原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荔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元。
本案案号:()沪民初号,()沪73民终9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谢晓俊
2.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河南安阳中院判决魏某诉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
魏某与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年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该协议中魏某预留电话为“****”。年双方签订《储藏室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中魏某联系方式为“****”。年,魏某名下“****”号码停用。年,房地产公司公告解除与魏某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后与宋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魏某针对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案号:()豫民初号,()豫05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瑞增王林娟
3.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安徽高院裁定张某等诉王某等债权转让合同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侯某因资金周转,于年8月11日向解某借款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同时由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汽车公司)担保。年5月20日,经张某、郑某与侯某、解某协商并达成协议,张某、郑某受让解某该笔债权,并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年5月24日,侯某与张某、郑某签订抵付协议,自愿以其名下两套房屋抵付还款49.28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72万元分月偿还,至年12月底还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约定,该笔款项仍由金城汽车公司担保。协议签订后,侯某未如约支付全部欠款。张某等遂起诉请求:侯某立即偿还欠款.72万元,并自年8月11日起按照月息二分偿还利息直至本清息止;侯某、王某及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金城汽车公司目前的两位股东分别为侯某和王某,侯某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某为公司监事。在全省法院受理的审判执行案件中,以侯某、金城汽车公司或是以王某、侯某及金城汽车公司作为被告、被保全人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达50余件次。
本案案号:()皖民初号,()皖15民终号,()皖民申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孔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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