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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模式探究兼议法定许可的必要

来源:在线收听 时间:2023/6/16
                            

作者蒋一可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当代数字音乐的传输和消费,对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独占许可遭遇*策性否定、集中许可的推广尚存制度性阻碍的前提下,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亟待探索许可模式上的创新以有效回应互联网时代企业对传播效率的追求。而与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相比,法定许可在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法律构建中仍然显示出其不可替代性。未来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网络音乐服务提供者之间创设新的法定许可类型,允许在线音乐平台依法定许可向公众提供交互式流媒体播放服务,不失为降低数字音乐市场权利交易成本,维护产业运行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着力于增强法定许可程序的可操作性以确保权利人获报酬权的实现。

关键词:数字音乐独家版权集中许可法定许可

引言:数字音乐时代的来临与版权问题的凸显

所谓数字音乐,乃是指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制作、存储、复制,并基于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消费的非物质形态的音乐。互联网时代,音乐作品脱离了传统的实体媒介,而主要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在网络环境中以更加迅速、便捷、高频的方式消费和大众化传播。据年报告显示,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势头强劲,在我国更可谓如火如荼:年我国数字音乐产值高达.26亿元,同比增长39.36%,其中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03亿人,占据互联网用户总量的68.8%,数字音乐在我国音乐产业总营收中占比高达96.34%,已成为推动中国音乐产业整体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仍然以国内市场为例,年我国人均音乐消费仅0.15美元,是挪威和日本人均音乐消费的0.7%,是美国的0.91%。可以说,我国还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数字音乐正版化付费机制,普通网民的版权意识亟待加强。

而在数字音乐市场正版化进程中,构建行之有效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以协调音乐著作权人、唱片公司、网络音乐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利益,使传统音乐出版、录音产业能够与新兴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相契合,已为国家版权主管机关、音乐和互联网产业界人士所集中关切。一方面,网络传播技术的崛起降低了权利交易成本,为促成和繁荣数字音乐著作权市场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互联网催生了网络音乐平台这一新的付费主体,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引入使传统音乐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得以合法地延伸至网络空间,为权利人控制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随着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使用和传播趋势,网络空间自身的开放、虚拟、便捷等特性弱化了著作权的排他性,导致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力被大幅削弱,这使得作品使用人侵权成本不断降低的同时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却与日俱增。如有论者指出,“只要存在一个盗版的音乐作品上传至云端并共享该作品,那么盗版作品将会普及传播至整个云端,这意味着只要是使用云存储的用户都有可能接触到该盗版作品,而用户个人恰好是提供盗版作品下载服务的直接侵权者。与此类似的是网络U盘的使用,资源的共享性让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阻止”。对此,音乐出版商、唱片公司一时难以抵御信息技术浪潮所带来的冲击,纷纷希望建立更为完善的权利许可制度以期在互联网时代最大化自身利益。而掩饰于数字音乐产业发展一片“欣欣向荣”的表象之下,是当前国内数字音乐市场持续不断的版权争端及市场乱象:独家版权模式早已备受争议、盗版和免费下载依然泛滥、用户“享受免费午餐”思维根深蒂固等,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桎梏着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前景。在实体音乐产业逐渐被数字音乐产业所取代已成大势所趋的前提下,为确保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逐步迈向全面正版化的轨道,继续深入推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选择和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似乎已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所面临的路径选择困境

在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路径选择上,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分别代表了权利的独家授权和广泛授权两种不同的运作方式,两者均遵循市场在信息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且均构筑于著作权权利的排他性与当事人的事前协商。但在产业实践中,前者有限制音乐作品传播之嫌,且被认为有损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长远健康发展,因而为我国版权主管机关所“批判”;而后者则囿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弊端,无法充分发挥其所期盼之功效。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我国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发展陷入了路径选择上的困境,在保障权利人正当收益和促进音乐作品大众化传播上面临着两难的境地,相关体制机制创新的缺失已成为产业发展之掣肘。

(一)从“无版权”到“独家授权”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内音乐市场呈现“粗犷放任式”发展,音乐版权长期不受重视,正版音乐市场一直未能形成,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又得益于网络数字传播的低成本和高效率,音乐盗版问题更为突出,著作权人权益始终得不到保障。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此举被认为对促成我国网络音乐市场正版化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各网络音乐平台纷纷加大力度购入音乐版权,并依规下架未授权的音乐。在国家版权机关*策引导和企业商业转型的双重推动下,我国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得以构建,国内音乐版权意识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在我国数字音乐市场正版化转型过程中,由上游的音乐唱片公司与下游的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达成专有性的授权许可协议逐渐成为业界主流做法。独家授权使得某一网络音乐平台得以独占使用和传播特定的音乐资源,有助于平台通过垄断曲库内容的方式聚集网络音乐用户并逐步培养用户的付费意识。可以说,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或总代理模式作为在特定市场发展阶段内行业自我调整和规范的产物,标志着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从不讲版权的野蛮生长向注重版权的资本竞争的转变。然而,这种充分依托于著作权权利专有性基础之上的许可模式虽然为遏制我国数字音乐盗版,促进音乐产业正版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在产业内部也容易引发与独家授权和转授权相关的版权纠纷。例如年8月,国内两大主流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即因“独家版权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版权大战”,双方接连起诉对方平台所提供的数字音乐涉嫌侵权。而随着国家版权局的介入和推动,两大音乐服务商又于年2月“握手言和”,达成互相转授版权协议,共享各自99%以上曲库的版权。但好景不长的是,在同年的4月初,双方又因独家版权问题爆发了新一轮的纠纷。更加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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