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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自媒体节目中合理使用音乐作品

来源:在线收听 时间:2023/5/31

昨天我们就自媒体在使用他人文字时需要注意的著作权问题,今天我们来讨论下自媒体在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要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依然还是先说结论:

自媒体的小伙伴们,可以采用介绍、评论、问题解说等节目形式,向听众发表自己的观点时,“适当引用”已发表的音乐作品的片段。

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款,即: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所以,与昨天我们讨论的时事新闻不同,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另外,因为自媒体的媒介是网络,此时也同样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即: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处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侵权,可以理解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至有线或无线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则不仅包括下载的方式,也同样包括在线收听的方式。因此,如果自媒体节目中包含了完整的音乐作品(供大家欣赏),则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我们可以怎么做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时,我们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音乐作品啦,但这种使用也是附有条件的哦,我们必须注意:

一、节目的目的必须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也就是说,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才是节目的主体和灵*,自媒体节目本身带给大家的是新的视角、理念或解读方式的价值,而音乐作品之所以被“适当引用”,也是为了更好地为这种价值(增值)的实现提供基础,并非单纯地再现音乐作品本身。小伙伴们切勿本末倒置,通过简单地将音乐作品分割、穿插、拼接等形式,将音乐作品作为节目主旨“分享”给大家,这样就不算是“适当引用”了哦~

二、就第一点展开来说,如果可以证明节目自身的介绍、评论或说明带给听众的价值(增值)远高于音乐作品本身的价值,以营利为目的,即商业性地使用完整作品,其实也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因为这种情况下,音乐作品就节目本身的价值来说,贡献并不大,此时如果判定侵权,则会阻碍文艺的发展(如阻断创作者与前人的智慧这一创作基础的联系,则公众的创作有如无源之水,创作自由自然也无从谈起)。但考虑到该类节目的主观性很强,是否可以有效证明这一点,以及考虑到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践中还请大家谨慎操作;

三、“合理使用”同时也要注意“三步检验法”,即: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仅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的“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的逻辑是: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权利优先权)。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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