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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视听产业热点法律问题盘点与梳理

来源:在线收听 时间:2022/12/23

刚刚过去的11月,产业圈有诸多大事发生,一是密集开展的各类行业会议——世界超高清视频(4K/8K)产业发展大会、中国电信天翼展、中国移动合作伙伴大会、中国国际广告节、中国国际视听大会、中国电视大会、世界5G大会……谈当下、展未来,档期满满的。

另一件大事是,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的《著作权法》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而这与视听产业从业者们息息相关。

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以5G网络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着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的多样化发展,但也让网络版权保护面临更大挑战,近几年视听行业有关侵权的官司层出不穷。不少从业者们或者因为版权知识盲区或者因为法律界定模糊等缘由,一直在被侵权者和侵权者的角色之间来回切换。

随着新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和颁布,有一些行业疑虑得到了解答,但是有一些仍然在业内引起激烈争论和探讨。新的《著作权法》中涉及到几点关于音视频版权保护上的修改,行业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本质是取消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制约,扩大作品保护范围;增加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封闭的作品类型,为新类型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新闻也受到版权保护”,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将广播组织权保护延及到互联网,“转播”延网络,并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增加了对广播、电视信号中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水印、DRM……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万,并规定了“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可以说,版权问题目前已经成为行业难题,在近期举办的中国电视大会上,还专门召开了“音视频版权:保护与营销”论坛,在论坛上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的马佑平律师分享了几个当前的典型案例,值得行业人深思。行业人对于版权法律意识还应该继续提高,一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规避侵权风险。

1、提供影视作品的纯音频侵权纠纷

案例一、优酷诉B站侵犯电影《我不是药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优酷享有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B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至“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我不是药神影视原声”。上传的时间为《我不是药神》在院线下线之后,在视频平台提供点播时。

优酷将B站诉之法庭,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30万的赔偿额。

B站则表示,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缺乏必要的画面,无法构成对于电影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另由于该音频为用户上传,B站只是一个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的表达,而伴音和画面都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我不是药神》音频提供了电影的完整伴音,构成对电影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同时《我不是药神》音频上传时正值热播期,音频时长近两小时,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 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B站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案例二、爱奇艺诉天翼阅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奇葩说第三季》是爱奇艺享有版权的一档网综,未经授权,天翼阅读公司在其所有、运营的“氧气听书”安卓平板电脑端应用软件向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奇葩说第三季》音频的服务。

《奇葩说》作为一档语言类脱口秀节目,相比于视觉影像,表演者的语言表述是节目的核心,更能彰显节目的独创性。天翼阅读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以音频的形式通过应用软件为用户提供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侵犯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4万元。

流媒体网思考:前者为电影,后者为网综,但法院最终判定结果却是相似的,似乎确立了电影、网综类作品的音频也构成其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因此单独传播音频也构成侵权。这将带来的连锁反应是,未来在版权方的分发过程中,是否需要就音频进行独立的分发或授权?

案例一、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

该案件的原告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人,在未经许可下,电影《九层妖塔》及其预告片道具中使用了其字体库中的“*族史”及“华夏日报”7个字,侵犯了原告对其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九层妖塔》剧照

《九层妖塔》电影制作方、发行方认为,涉案单字非原告书写,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涉案字体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且使用之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使用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涉案字体在电影中居于辅助和从属地位,未影响其作为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影响。

法院认为,书法融入了书写者的选择和判断,体现出书写者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其具有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原有单字的美术价值,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署名权。

案例二、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侵犯“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该案件原告美影厂认为,被告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用于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宣传推广,构成对原告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宣传海报上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适当引用”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其判断标准主要是: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

法院认为,“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属于已发表的作品;新影年代公司引用他人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被引用作品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涉案作品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被控侵权的海报也未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新影年代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流媒体网思考:“合理使用”一直是视听行业版权案件上争论的焦点,对于内容生产者而言,在整个生产的链条环节里,可能会涉及到很多这类不确定的因素。以上两个案件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尽管看似指明了一些方向,但在新的《著作权法》中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究竟什么情况是合理使用,什么情况又不构成合理使用,标准依然模糊,如“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这是一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只能说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 获得许可后再合理使用。内容创作乃至平台运营者都需要警惕相关风险,尤其是一些专题海报制作的字体等。

针对电视限时回看功能应当如何定性?是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不少IPTV与有线电视运营方都曾遭遇过相关版权纠纷,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案例一、杭州互联网法院:广播权的二次使用

法院认为:1、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其本质上仍然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全新业务形态;2、“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3、广播权有一次利用和二次利用,“IPTV回看”服务通过专网专送提供的信号束实现,同传统的广播权的二次利用之间没有本质区别;4、基于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共属性,将“IPTV回看”模式从广播电视的产业角度进行调整和规制,与当前的司法*策和司法价值导向相符。

案例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1、“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2、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器服务并无本质区别;3、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流媒体网思考:虽然广播电视的技术模式与传播模式早已进入双向传播、智能互动时代,但过去多年来“广播权”的内涵外延并没有进行与之相配套的演进。而此次在新的《著作权法》里,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定义: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新的《著作权法》梳理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合理扩张了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如将广播权的范围从“无线广播+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扩大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或转播”,这一修改将使普遍存在的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但就电视限时回看业务并未明确定论,仍需要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互联网与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广播电视行业从软件到硬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电视产业朝着智能化方向进一步演进,它与过去的传统电视相比已呈现出诸多新特征。版权保护应当立足基本国情,要以法治手段协调创新主体的利益关系,既强化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又兼顾大众信息获取的便利与自由,只有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新的变革才会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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