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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交通广播听律师在线以案释法

来源:在线收听 时间:20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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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有道”栏目普法案例分享

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顺勇律师受邀参加FM.3《交通有道之解案说法》节目。通过讲述同命同价法律集成及案例解析进行此次生动分享。

首先,雷律师讲解“同命同价”概念,告知大家同命同价是指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性质,城乡居民统一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赔偿原则。

其次,雷律师分享陕西省“同命同价”司法实践实况,通过《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等法律规定为听众做详细解说。

,雷律师生动详实以案释法,使听众能够结合案例充分了解法律。

案例一

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终周路行驶至富仁镇卫生院附近时,因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某刮撞,致其倒地受伤。交警认定,宁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周至县法院审理后,按照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最终赔偿金额.8元,比原标准提高了近3倍。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马某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八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8元(元/年×14年×3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部分以及宁某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宁某某赔偿马某某.08元。如果按照原有标准,马某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元。

案例二

李某,年进入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前每月工资约元,低于年西安市月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5元,近亲属有配偶、儿子、母亲(七十多岁)三人。年6月18日20时左右,李某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行至红光路时不慎被一辆由西向东的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由东向西的车辆拖带数米,李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属于劳动法社会保险和民法侵权赔偿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范畴,从项目名称、计算方式、参考数据讲都完全不同,不存在“补差”的前提基础,而被申请人坚持“补差”是违法的,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支持。另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以及 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行它字第12号)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全额工伤待遇,这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一方的法定权利。

年7月1日实施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坚持“补差”之说的法律依据,也成为指导众多劳动仲裁委办案标杆。但该条规定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理论上的缺陷,与《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上位法相关规定冲突,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案例三

年9月15日,汪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一直昏迷不醒,经司法鉴定受援人呈植物人状态。

该案属于雷律师亲自办理过的案件,本案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说服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长护理期限,二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植物人后续治疗费用的期限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最终,针对这两难点,雷律师引入当地的平均年龄,提出植物人的“理论年龄”,成功化解植物人索赔难题,根据西安市年公布的西安市平均寿命为75.5岁,从理论上讲,受害人还可以活31年,故主张了20年护理费和31年的后续治疗费用。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雷律师的意见,对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的期限都先支持了10年,保留了受援人10年后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诉权,一审判决肇事车司机和肇事车主共同支付汪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元。双方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上诉,上述判决生效。

雷律师结合法律及具体案例为听众普法,此次分享生动详实,增加了广大听众对交通方面的法律知识,期待雷律师下一次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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